自愿参加足球运动,一定程度上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,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,属于正当体育行为,其并没有故意侵害的过错,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踢球时对损害的发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,这符合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观和诚实守信、互爱互助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。
双方在体育课时间的足球场上进行足球比赛,既未超出足球运动的安全活动范围也在体育课的合理时间内,学校在时间、空间上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,履行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、管理职责,因此学校并无过错,应当免除学校的责任。